法院突然要查封店铺,店主才知好心帮邻居转款却被邻居起诉,更让店主吃惊的是官司已经打完自己浑然不知,也不认识代理律师,更没有委托过律师,法院竟然判决店主负连带责任承担200多万债务,如此奇葩的案件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好邻居江湖救急引火烧身
安徽阜阳在皖西北商贸城商贾云集,李某君做男装批发、杨某军开了一家健身房、杨某武的儿子也做服装批发,都在市场做生意相互熟悉,相互之间也有资金来往。
2018年9月,杨某军杨某武合伙承包河南省台前县碧桂园综合楼项目。杨某军称其银行卡无法进行大额转账,希望通过李某君银行卡过过账,出于多年的邻里信任,李某君向杨某军提供一张银行卡号。
2018年9月22日,杨某武转入账户50万元,9月25日又转入账户50万元。随后,李某君按照杨某武指示于9月26日分两次,每次50万转到杨某军账户共计100万元。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日收到是安徽臻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入220万元,李某君按照杨某军指示将到账资金220万,分别支付给其提供的账户,未收取一分好处费,纯粹义务帮忙。
直到2021年7月7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某东法官拿着7月6日下发的执行文书来到商铺要依法查封商铺,李某君才知道自己被杨某武起诉208万元并且自己已经败诉。
“假”律师与“金主”沆瀣一气
李某君根本就不知道杨某武起诉自己这件事,但执行法官却告知李某君,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已经终审判决,到了执行阶段,你的律师没有给你说吗?
李某君惊讶问执行法官:我还有律师?律师是谁?
执行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议问到:你没有委托律师吗?没有委托律师咋会有律师出庭打官司?
李某君从执行法官哪里拿到“代理律师”周煜晖的电话号码,接通李某君电话的周煜晖也不认识李某君,在李某君一再提醒下,周煜晖才想起来,李某君问周煜晖:你可认识我?我可委托你打官司?周煜晖承认不认识李某君也没有接受李某君委托,反复强调让李某君尽快到律所见面。
在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李某君才知道杨某军隐瞒自己私自全权委托周煜晖和王云龙两位律师代理二人出庭应诉。
“这两个律师也是胆大妄为,没有跟我签委托竟然代理我的官司,与杨某武、杨某军二人合伙沆瀣一气,剥夺了我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李某君气愤地说。
“整个案件的实质就是,律师与“金主”杨某军沆瀣一气,杨某军与杨某武二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到颍泉区法院提出诬告陷害、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程序把我虚假列为合伙人,二人利用法院、官商勾结、枉法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未参与合伙事宜,但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存在过错,故而生效判决认定我与杨某军对杨某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裁判让我偿还杨某武208多万元,他们的阴谋得逞了。”
愤怒的李某君将此事举报到阜阳市司法局和阜阳市律师协会经调查确认,李某君确实并未与王云龙、周煜辉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王云龙、周煜辉”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违法向两级法院提交委托手续,违法代理李某君的案件,导致李某君未能参加诉讼,实质上剥夺了李某君的辩论权利。
但是,阜阳市律师协会仅仅给予周煜晖和王云龙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却没有给一个说法。
程序违法辩论举证质证权被剥夺
李某君手机24小时开机未曾接到过法院传票信息、开庭信息和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短信和法院任何一个关于案件的电话,在法院执行要查封店铺整理东西的时候却在角落看到一个信件,打开一看是法院的,李某君以前没有见过。
事实上法院的起诉状和开庭的传票没有送达到真正的案件当事人李某君手中,而在人为的操纵下,送到了杨某军委托的律师手里,送达程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剥夺了李某君的辩论权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参照判决案例应该重新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可依
有法学专家指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出借人、借用人具体责任的承担和划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
应当审查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是否与李某君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君虽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本案的合伙款项无法收回,与李某君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款项回收的风险没有因李某君的行为而提高,也并非是李某君的行为导致款项无法回收,故而判决李某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李某君的行为过错程度不相匹配,既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的“相应责任”一词,“相应责任”≠“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 178 条第3 款之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就“当事人约定”来说,在本案中肯定是不存在的,毋庸置疑。就“法律规定”来说,《民法典》中也并没有规定对出借银行卡的这种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参照民法典第 116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有法律规定,但该规定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的内容。
就本案而言,原告是依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从头到尾未见原告提出过“侵权”二字,也就是说,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合同,那么本案就不存在侵权适用的空间,如此一来,民法典 1168 条适用的前提便不复存在。
在此,不禁要问,“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然法律规定不存在,那么生效判决判令李某君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又在哪?
官司一打就赢被质疑官商勾结
如今杨某武在整个商贸城赫赫有名,他用同样的手段先起诉邻居商户王某红8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然后乘胜追击起诉李某君208万元,李某君称杨某武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某萍达成风险代理,在李某君到省高院申请再审时,庞某萍的兄长刘某恰好是安徽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如今刘某是阜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在李某君颍泉区法院执行文书下发的第二天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某东就来查封店铺,执行效率堪称一流,细心的李某君在杨某武提供给法院的银行转账凭证中惊奇地发现“张某东”的名字赫然纸上,2018年9月25日分两笔9009元和3003元共计12012元;10月26日分两笔9009元和3003元共计12012元,这个“张某东”与执行局法官张某东同名同姓,是否是同一人不得而知?李某君的店铺即将被法院拍卖,杨某武208万似乎也很快收进囊中,今年他又把租他商铺的年轻夫妇起诉到法院,又一个胜利的判决横空出世!他下一个起诉目标又是谁?
责任编辑:曾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