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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云飞:书品与人品的悖论

来源:中国网络通讯社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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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在一些重德的文人眼里,书法家书法品格的高低好坏与其为人处事的道德规范有很多相似乃至相通之处,往往用道德评判的标准来审视书法家的书品和人品。更有甚者,他们认为判定书法水平高低优劣的唯一标准就是书家的道德品行,此类例子有很多,如汉代的扬雄在其《法言》中说书为心画,认为“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北宋大文豪、艺术家苏轼认为“古之论书者,兼论其生平,苟非其人,虽工不贵也。”;明代著名的书法理论家项穆在《书法雅言》中也强调“人品既殊,性情各异,笔势所运,邪正自形”,“故论书如论相,观书如观人”。于是到了清代,艺术理论家刘熙载在其《艺概》中便有了“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的总结。

由此可见,他们这些论书的大家们之所以把书法家的书品与书法家的相貌、人品直接联系起来,甚至相提并论,以为书品是人品的艺术反映、是书法家人格的物化,人品是书品的升华,二者互为表里密不可分。之所以产生这样现象,是书法欣赏者在欣赏、品鉴书法中把“知人论世”作为原则而形成的必然结果,绝对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通过书法家的外貌和品行来论其书法的优劣高下,这种方法尽管并不科学,但是千百年来形成的“书如其人”、“字如其人”书论观已经在世人的心里根深蒂固,把书法家的书品与人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判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事实上,“书如其人”这一命题中的两个要素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系统,而“书品”与“人品”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种关系而已,他们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度的决定与被决定的简单关系。

在书法品评中,书品与人品的一致或背离现象可以从这个大系统中得到一些解释。书品与道德范畴上的人品是没有直接联系的,而书家的才学性情和审美修养等才情意义上的人品却对其书法水平起到制约作用,书品与人品本来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审美范畴的,硬将它们画上一个等号,认为“书品即人品”,其实是与书法艺术的审美原则相背离的,这在逻辑上和统计学上都是一个悖论!

书法创作虽然与其他门类的艺术创作有着一定的共性,但它也有着其与众不同的独特之处:

首先,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汉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华民族最伟大的发明。汉字的书写有着它内在的规定性,如果不按照其规律和原则来书写,它就不对、不美。而一个社会的人,肯定要遵循各种原则,尤其是道德原则。汉字的书写原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道德原则的影响,但并不会受其左右和支配,所以书写原则与道德原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绝对不能等同。

其次,书法家在创作时固然有不少写自己诗文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写的还是别人的文字内容,尤其是在临写或书写其他人的文字内容时,尽管书法家对这些内容也会有所偏好和取舍,而书法家的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并不能通过这些内容真实地反映出来。

诗文的创作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关系比较密切一些,而书法创作与书法家道德品质的关系相比要弱得多。艺术创作是艺术家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审美活动,艺术家的思想情感、精神气质必然会凝结蕴含在其中,惟其如此才能以形传神、神形兼备,书法艺术更是如此。

“字(书法作品)”是客体,“人(书法家)”是主体,客体是由主体创造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广泛密切的关系。欣赏书法时,如果要想更深刻地理解作品的独特之处、人格之美、意境神韵,就要对书法家本人有着较深的了解。这些,对书法艺术的诸多方面,如创作、研究和欣赏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字如其人”中所说之“人”绝对不能与人的道德品质划等号。

对于一个书法家来说,他的政治观点与道德品质既不能直接决定他的用笔和结体,更不能直接决定他的章法和风格,因为作为一个书法家,他的书法风格就是他的创作个性在其作品中的综合体现,通常所说“字如其人”、“文如其人”中的“人”是书法家创作个性的有机整体。而书法家的创作个性又是什么呢?它包括书法家的生活阅历、政治倾向、人生观和世界观、文化修养、审美情趣、性格气质和能力等众多因素,这些众多因素形成的精神特征总和就是书法家的创作个性,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影响、决定着书法风格的形成,而书法家的道德品质既不是中心,更不是唯一,充其量只是这众多因素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将道德品质看作是书法家水平高低优劣的关键是非常片面的。

其实人品与书品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言行品德与其书法相符,也有的人言行品德与其书法不一致。人品是从道德层面的角度来讲的,而道德的标准往往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书法品评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在书写技法层面,书法家的人品影响的是欣赏者对书法家人品的好恶,而不是书法家技法修为的高下。人品的高低与技法的好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时技艺好的人,其人品却不高;而有些技艺平平的人,他的人品却很好。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品即书品”、“字如其人”这些对平常的书写现象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若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因爱其人而遂爱其书以及因恶其人兼恶其书,这都是不可取的,这种态度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其实这里所说的“书”指的是书法作品的格调,而且这种格调源自书法家性情的自然流露,属于书法家的“本相”,并不是指书法家所言、所书之物的内容或者形体。另外这种本性流露是自然而然的,并不是刻意为之,透过这些,欣赏者可以领略到书法家的创作个性以及风度。由于时代局限等因素,古代文人对“人格”概念的理解并不是太全面。他们提出的诸如“字如其人”、“人品即书品”这些观点,如果用现在的心理学观念来审视的话,显然是比较狭隘和偏颇的。

实际上,“人格”除了包括人的品格道德之外,还包括很多别的因素,比如性格气质、认识能力、情绪行为以及身体结构等。社会在前进,科学在进步,苛求古人具有现在人的认识水平显然不合理,更不用说古代的论书方法中“重德”思想本身就充满着正能力,正义高尚的道德理想以及真善美统一的审美理想,这是中华民族所崇尚和追求的优秀传统,中华儿女永远要充分肯定、继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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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云飞,199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中文系并留校任教,2001年考入首都师范大学师从欧阳中石先生攻读书法专业博士学位,2007年到清华大学艺术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教学和研究。曾任《中华书画家》学术部主任、副总编、中国书法家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等。教授职称,现供职于国务院参事室,并兼任河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泰国格乐大学的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文艺研究》《中国文艺评论》《中国书法》《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150余篇。

责任编辑: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