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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请河南省高院胡道才院长审阅卷宗 -----当事人崔鸿庆死而无憾

来源:群众来信 发布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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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院长:

      您好!我叫崔鸿庆, 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刘辛有诉赵明云及我民间借贷一案,因南阳市中级法院错误判决,我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因为此案确系虚假诉讼,牵涉人数众多,一审判决我连本带息近4000万;我向南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926多万。省高院听证庭已开过半年多了,我也向您反映过原判决主要错误之处。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已经把我的房产评估,马上进入拍卖程序。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再审改判,鉴于本案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将是不可逆转的,执行回转更是不可能的。因为真正的幕后人是南阳市融达典当行宋海良,魏建国(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院长)不是案件当事人,刘辛有一分钱也得不到,而我将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恳请胡院长在百忙之中审阅卷宗,崔鸿庆死而无憾!

       
一、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

      公安机关调查一审原告刘辛有,刘辛有已经明确表示没有借钱给本案中的赵明云,他根本就不认识崔鸿庆、赵明云。这一事实得到南阳中院二审开庭的当庭进一步确认,对此不能视而不见。而且二审庭审中,刘辛有当庭证实所有材料是一个案外人崔照东填写的(以上事实详见公安卷宗和二审庭审笔录),2300万是捏造出来的。

       2015年9月我收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的传票、诉状以及查封扣押我2500万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得知是刘辛有起诉赵明云借款,把我作为担保人之一一并起诉。原告诉称2013年赵明云向其借款3000万归还700万还欠2300万元。

      由于我根本没有担保这笔借款,也不认识刘辛有,我的律师也当庭说明了这些情况。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包括赵明云都一再表明不认识刘辛有,赵明云从未借过刘辛有的钱。刘辛有的代理律师即被控告人徐国章说不清原告这么特别巨大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以及账户之间的衔接。刘辛有不到庭,所有被告均多次要求刘辛有到庭说明情况并作出合理解释,被刘辛有的律师徐国章蛮横拒绝,并谎称刘辛有是做玉器大生意的,出国了来不了(后经公安机关证实,刘辛有就是镇平县郊区一农民,没做过玉器生意更没出过国)。此案拖了两年,宛城区法院才作出(2015)宛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二被控告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判决:我一人承担2300万元的还款责任,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都不承担责任。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

       1、以上事实表明:刘辛有明知自己没有借给赵明云钱,更不存在担保,却给律师签署委托代理手续让律师提起虚假诉讼。
                                                            
       2、徐国章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刘辛有只是说:老表宋海良说“别人欠典当行的钱”。原告明显不是刘辛有,在“别人”是谁尚且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当然被告也不确定。徐国章让刘辛有给其委托授权代理并依据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而且一再撒谎说刘辛有出国,拒绝其到庭说明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这绝不是水平问题,只能说明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策划了这一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二被控告人正是以捏造的虚假证据,在刘辛有根本没有出借钱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不但妨害司法,而且已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不是只指原告被告串通一项,只是众多情形的一种。解释第19条一、二、五项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依据的理由和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等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二、河南省高院再审听证询问情况:

      (1):关于是否虚假诉讼、一审原告是否是债权主体和诉讼主体问题。

       省高院主审法官邓法官注意到:通过银行打款给赵明云(即被诉的借款人)有五个人,其中四个人出有证言证实是受本案一审原告刘辛有委托打款2780万元,主审法官据此向申请人释明;但崔鸿庆律师当庭问:“出证言的是五个还是四个,有无崔鸿庆?”。邓法官查卷宗看后说没有崔鸿庆。律师又问“一审时被申请人刘辛有没有出庭,二审期间他在公安机关陈述没有借钱给赵明云;资金来源、出借过程、归还过程一概不知,也不认识赵明云和崔鸿庆。二审庭审他到庭又明确认可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没有借钱给赵明云;这次也到庭了,请查阅二审庭审笔录”。
 
      (2)、关于担保,崔鸿庆根本没有担保本案涉诉的3000万。

       一审原告(其实也不是真正的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指明崔鸿庆没有担保这3000万,已经服刑的赵明云在豫南监狱在狱警监督下出具证言,证明崔鸿庆没有担保,赵明云也不认识刘辛有。

      基于刘辛有根本没有借钱给赵明云这一基本事实,那么所谓四个证人证言委托打款之说,即使是今天到庭作证,明显也是伪证,这些证言有何意义?律师上述发言得到主审法官当庭明确认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九条(一)(二)(三)(五)项,这是一起标准典型的虚假诉讼,担保更不存在。

      万望胡院长关注,并排除一些非正当的权力、人情干扰,公正处理此案正式立案再审。(
崔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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